《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正,将自洗钱入刑,进一步紧密了刑事法网。实践中,关于自洗钱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违法数额等确定简单存在不同知道,笔者结合一同事例进行剖析。
甲,党员,A市某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乙,A市某房地产公司实践操控人;丙,甲妻弟,A市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实践操控人。2020年5月,乙公司因交纳某商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需求资金,找甲协助。甲协助乙公司取得A市某商业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发放后,为感谢甲,2020年下半年某日,乙送给甲10根金条,每根重1kg,购买单价40万元,总价值400万元。甲收下存于家中。2021年5月,甲将其间6根金条交给丙让其变卖,取得240万元。之后,甲将此240万元分批存入由其实践操控的丙银行卡中。甲将别的4根金条带至老家的保险柜中寄存。2021年下半年,乙在甲的协助下续贷成功,为表感谢,又送给甲现金300万元。甲将其间200万元交给丙,要求其经过缔结虚伪买卖合同的办法,转至国外丙实践操控的分公司,并由分公司财政转给甲之子。甲将别的100万元用于日常日子开支,案发时已用完。
本案中,对甲构成纳贿罪无异议,但对其是否构成洗钱罪或其他违法,以及怎么确定洗钱的数额,存在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甲上述处理赃物的行为均构成自洗钱,数额应确定为700万元。第二种定见以为,甲将其间4根金条带回老家保管的行为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其他处理赃物行为构成自洗钱,数额应确定为540万元。第三种定见以为,甲将4根金条带回老家保管的行为既不构成自洗钱,也不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10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也不能确定为自洗钱;但其他行为均构成自洗钱,洗钱数额应确定为440万元。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甲将6根金条交由丙变卖,并将变卖所得存入其实践操控的丙银行卡中的行为构成自洗钱。所谓自洗钱,是指上游违法的行为人在施行相关上游违法后,为粉饰、隐秘其上游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的来历和性质而施行的行为。洗钱罪所损害的法益,最重要的包含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次序。本案中,甲将纳贿所得的6根金条交由丙变卖,并将变卖后所得现金存入其实践操控的别人银行卡中,不仅仅改动了贿赂物的原有状况,并且具有粉饰、隐秘纳贿所得的片面成心,且凭借了相关的金融工具,对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形成了损害,因而甲的此行为构成自洗钱。与之不同的是,甲将4根金条带回老家保管的行为仅是对赃物的物理性搬运,不构成自洗钱,也不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因该罪的违法主体不包含上游违法施行人,而是协助违法分子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的其别人。如果是上游违法行为人施行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行为,则归于在违法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另行科罪处分。但甲作为党员,其上述行为系搬运、藏匿根据的行为,意图是躲避、对立安排检查,应当作违纪行为点评。
其次,甲将纳贿所得200万元以虚伪买卖的办法,经过丙公司汇至国外并交给其子的行为构成自洗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规则,详细包含5种景象:供给资金帐户的;将产业转化为现金、金融收据、有价证券的;经过转帐或许其他付出结算办法搬运资金的;跨境搬运财物的;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质的。2024年8月20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处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对上述第(五)项景象又进一步细化为7种类型,包含经过虚拟买卖、虚设债权债务、虚伪担保、虚报收入等办法,搬运、转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本案中,甲以虚伪买卖的办法,指派丙将其纳贿所得经过丙公司搬运至国外,归于跨境搬运财物,因而构成自洗钱。
需求留意的是,甲将10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归于对赃物的后续处置,其没有成心粉饰、隐秘纳贿所得的性质和来历,也没有形成新的法益损害,亦没改动或许超出上游违法行为所能点评的规模,归于“过后不行罚”行为,因而不构成自洗钱。此外,对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收效之前已施行完结的自洗钱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准则,不该作为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