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

  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在《办法》施行前,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对场内使用的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会影响花了钱的人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市场内销售者按时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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